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确实难以找到其他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延长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业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予以允许。承租人具备搬迁条件的,责令其搬迁;确实难以搬迁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找房或者腾退部分房屋。承租人以一人名义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允许其共同居住人履行原租赁合同。业主住房困难,承租人有条件另谋住房的,也可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二)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三)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六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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