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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021-04-25 766人已浏览
  • 何雁英律师

    何雁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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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房东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没有正当使用租赁房屋。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正当使用租赁房屋,如果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方法使用租赁房屋,导致租赁房屋收到损坏,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要求承租人对房屋损害进行赔偿。2、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逾期后,经房东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后,承租人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合同未约定明确租期。房东和承租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有权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只要给予合理期限给承租人搬家及寻找新的住处即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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