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权属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建筑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7、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二、住改非三个条件
住改非房屋: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上用利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做经营,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有纳税的记录。住改非的条件: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第二、被征收房屋在实际上用作经营。当然如何认定“经营”事实的存在,也有具体要求:(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地点、经营内容等;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2)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3)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应当能够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4)经营时间。在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一些被征收人会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则此类房屋不被认定为“住改非”类型的房屋。第三,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认定。是否为“住改非”房屋不仅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也满足。例如,如果某些房屋性质为住宅,而且确实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却未进行生产经营,是不能被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的。因此,“住改非”的认定,需要查看房屋的性质是否为住宅,是否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确实在实践中进行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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