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公司付给我的试用期工资少了720元,却还不认可,我来咨询咨询,到底我主张的对不对!市民刘女士近日找到媒体,和媒体说起了自己的郁闷事儿,希望得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
质疑:关于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双方说法不一
刘女士告诉媒体,自己在2014年3月7日,入职某公司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已明确,对刘女士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它补贴900元)。同年6月7日,刘女士因个人原因,与其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后来我了解到,我在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我转正后工资的80%,按照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的转正工资每月6000元,那我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4800元,但他们实际支付我的试用期工资却是4080元,这么看每个月都少付我720元,三个月就是2160元,我现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这2160元。并且,刘女士还认为,公司对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超出法定试用期,要求公司支付其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8160元。
随后,媒体联系到刘女士之前工作的某公司。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并不同意刘某的要求。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它补贴900元。刘女士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期限刚好是2014年3月7日至同年的6月7日,共三个月,且其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基础工资5100元的80%,即4080元,并未少发申请人试用期工资,因此公司并不认可刘女士的说法。
结果:试用期三个月属合法但是试用工资的确少了720元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刘女士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的差额2160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要求。
关注:试用期限、工资如何算?请看仔细
根据上述案例,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仲裁员艾秋霞认为,有两点是非常值得大家关注的。第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限及超过法定试用期是否支付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试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因此,此合同期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规定情形,应属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规定情形。所以,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其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案例中,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为5100元,其它补贴900元),试用期工资4080元。从此约定显示,申请人转正后的工资结构是基础工资加补贴。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4080元是按照申请人转正后基础工资5100元的80%计发,而并非按照转正工资6000元的80%即4800元计发。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部分共计216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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