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能否按合同履行地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权的优先原则。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断;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