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刘亮应聘到某酒店上班。2013年8月初,酒店改派刘亮到宿舍区当保安主管,但工资福利不变。同年8月9日至11日,刘亮没在宿舍区上班。2013年8月中旬,酒店通知酒店工会,以刘亮无故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亮的劳动关系。
经工会批准,酒店给刘亮发出解聘通知。刘亮不服酒店的单方解约,申请劳动仲裁,同年9月,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酒店付给刘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万元。酒店不服,将刘亮告上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酒店解除刘亮的劳动关系,并经酒店工会批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酒店无需向刘亮支付赔偿金4.7万元。刘亮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程序申诉旷工理由,未经批准连续缺勤3天,已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经过工会批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当前,很多企业都将旷工现象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在企业规章制度都予以明确,并且可作为解聘的合法依据。专家提醒,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旷工应当具备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没有正当理由、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这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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