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1日上午,浙江湖州一名女职工在上班时坐矿车上厕所,因工作区没有厕所,下车时腿部被压伤,被认定为受害者之一,湖州市杨家堡**石矿女职工徐凤凤说,下山坐车上厕所。当矿工走到山脚下时,徐峰下车时不慎摔倒在地,矿工的后轮碾过了他的双腿。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被强制截肢左大腿和下肢
出院后,徐某凤于2003年11月23日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赔偿。同年12月23日,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采石方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经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许*峰作为**采石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因不安全因素受伤。虽然他违章乘坐电车,不注意人身安全,但不构成“故意违法”,也不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了认定许×峰工伤的决定,这是正确的,不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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