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产假。
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哺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6、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7、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全文8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