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已经获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其他。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已经获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其他。
【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付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已获得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可代扣劳动者工资,如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