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无偿加班被辞退
时间:2023-06-09 19:34:58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由

申诉人:曹某、应某、王某等九人,原某公司来料加工厂员工。

被诉人:某公司来料加工厂。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辞退的有关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申诉人称:被诉人要求管理人员无偿加班,并无理辞退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违约金、补助费、车费、诉讼费、滞纳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因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厂而被辞退。被诉人的行为属合法行为,因此,被诉人除支付申诉人工资外,其他部分不应支付。申诉人遂于1995年8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申诉人系某公司来料加工厂员工。而根据深圳市现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来料加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某公司是法人,1995年8月1日,来料加工厂根据香港公司来电,在未征某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意欲要求管理人员在星期六无偿加班,认为管理人员工资高,星期六员工应该继续工作;曹某等九人则到厂部申诉,厂方以生产紧张为由不批,员工仍离厂达三个多小时。回厂厂后,双方又发生严重冲突,员工在厂方办公室大闹、厂方则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厂为由,辞退曹某等九人。另经查,员工七月份工资和八月份部分工资未发。

分析意见

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各执其理,各视其是。作为某公司对来料加工厂的劳动用工行为应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员工工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将要受到侵害,而来料加工厂对员工的抗议不予理采时,员工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申诉。

调查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某公司要求,并根据案情、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了此案,双方达成协议,被诉人(某公司和来料加工厂老板)共同支讨员工工资、补助费、车费、诉讼费、工资滞纳金等。

经验教训

来料加工厂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法人应是某公司,当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如何在法律上确定被诉人,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来料加工厂意欲要求员工工无偿加班,没有形成事实上违反劳动法规的结果。而员工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将要受到侵害时,向劳动部门申诉;来料加工厂因生产任务紧张、不批准员工请假,但员工仍然离厂,影响了生产。如何认定辞退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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