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
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
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
公司负责人认为,干行政类的工作,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小刘应该服从安排。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只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小刘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她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目前,小刘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二、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一)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三)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三、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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