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保健条例》(卫女发〔1993〕11号)精神,所有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都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宣传更年期生理健康知识。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治疗效果不明显,不适合原工作的,应当临时安排合适的工作。各单位应每1-2年对更年期女工的妇科疾病进行一次检查和治疗
女工经期,除不安排她们参加禁止从事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工经期证。在女工集中的单位,必须建立配备冲洗设备的女工诊所,特别是对从事巡逻作业和长期站立作业的女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女工人数最多的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女工诊所,女工保健室由候诊室和治疗室组成。候诊室应配备洗手设备和洗手池。处理间应配备温水箱和冲洗装置。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确定。根据女工人数最多的阶层:100-200人,设立一个。当数字超过200时,每增加200就增加一个女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至4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也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了简易的温水缸和灌水器。对于流动和分散的工作,单位可以给女工发放一个人的冲洗液p>在孕期内,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经医疗部门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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