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第三条员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有五天的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对于那些完成了20年的人,年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享受当年的年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
(4)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的,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单位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在一年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本单位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假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应当休而不休的年休假天数,由单位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积极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工会组织依法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依法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的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假工资外,还应当按照年假工资数额向职工追加补偿;对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拒绝支付年假工资、年假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休年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规范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指导性文件,规定了职工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它列出了员工不享受年假的情况。单位在年休假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加班费三倍的加班费。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可向劳动管理部门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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