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去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时间:2023-11-14 20:10:11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认定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一般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按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也有相应规定。

工伤认定需要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某起事故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如下:

1、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工或其近亲属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认定,并确定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用人单位或其授权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工伤认定流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工伤认定流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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