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可领的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内的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享津贴天数:
妊娠12周以下人工流产享受的津贴为15天,12至28周引产30天,28周以上引产40天,正常产90天,非正常产105天,晚育120天,高龄高危180天。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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