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招用童工是否构成犯罪?
(一)、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应承担下列责任,即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分有权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
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先容童工的职业先容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分有权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入行劳动鉴定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童工,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童工为什么屡禁不止
一是老板们的侥幸心理。查到我倒霉,查不到,自然是我逍遥。所以从这一点看,如何加大监察力度,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中间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举措和投入来鼓励公民举报,否则,就是有天眼,也无法疏而不漏。
二是监护人的归责缺乏。很多孩子做童工,是在监护人明明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甚至有的父母还求老板用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但是一旦追究使用童工的责任,我们的法律仅规定,监护人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仅仅批评教育难以起到作用。
三是对拐卖儿童打击不力。山西窑奴事件还历历在目,童奴的惨状惨不忍睹。这么小的孩子被送到工厂做工,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通过拐卖手段弄来的。打击贩卖儿童的行为,首先必须立足警方,但不能像搞运动一样搞,必须严格和规范立案、查处制度,不能要案全力办,轻案看着办,小案没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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