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重要启示是什么
1、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无论是否存在分包的情况,总包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账户中的款项只能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应对其雇佣的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但只要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总包单位就有义务进行先行清偿,这在一定程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实质是“谁总包,谁负责”。
4、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正是迎合了“谁总包,谁负责”原则。
5、总包单位要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保证金予以保障,保证金的金额高低取决于总包单位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6、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的,其行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要对工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7、实务中经常出现业主单位或总包单位以未作工程结算造价鉴定为由不拨付工资的情况,《条例》针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业主或总包单位不可以以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不拨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常见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实务操作指引,以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以《条例》为行动纲领去规范实践中的用工问题,才能收获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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