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是:雇主是否仍需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负责首先,在本案中,无论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负有责任,让我们先看看能否根据情况和过失来决定两倍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本法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因协议不明确而不能在纠纷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法第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仅取决于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受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的过错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确实是李员工,但由于未能签署书面续签合同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持续近半年的过失,也归因于雇主的疏忽,即雇主允许存在非法身份。因此,公司只能为此支付工资,并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责任。其次,当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不能被动地等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日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赋予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即劳动者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当雇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只能容忍一个月。如果员工在一个月期满前仍拒绝签字,双方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以免涉及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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