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但受伤职工可以在县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根据要求改写后的内容:
根据初次认定,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若为再次认定,则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但受伤职工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都是在县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如何进行再次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再次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1年后提出再次认定的申请。再次认定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材料后,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再次认定。再次认定的结果,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工伤认定如何进行再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已经十分明确,用人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提出再次认定的申请,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即可进行再次认定。
工伤认定如何进行再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已经十分明确,用人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提出再次认定的申请,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即可进行再次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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