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A公司的职工,2010年,A公司被B公司收购,王某遂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10月,B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10月25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依据该协议,王某领取了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但王某要求B公司支付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
(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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