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仲裁的角度看南海仲裁案的七宗罪
时间:2023-06-05 21:24:45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员每天辛辛苦苦、兢兢业业的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从不敢越雷池一步,在无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后,迫不得已使用仲裁权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有丝毫违法和懈怠。没想到,南海仲裁这帮二货,如此不守仲裁规矩,这不败坏仲裁界的名声吗?不行,再不发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也要背黑锅了!得和南海仲裁划清界限,咱要控诉南海仲裁七宗罪!

一宗罪:仲裁机构莆田系

7月13日联合国官微特意解释: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员看到这里都震惊了,原以为这种事只有莆田系医院才干得出来!没想到号称行使神圣仲裁权的仲裁庭也这样干!你们怎么就敢干了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是依法设立的,不敢来半点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宗罪:无管辖权

劳动微言君在7月13日的仲裁员快醒醒去办案吧,小日本要抢饭碗了!一文中阐述清楚:南海仲裁既无基于菲律宾与中国合意的协议仲裁权,也无法律授权的强制仲裁权,不知仲裁南海问题的权力从何而来?

咱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可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且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宗罪:收费仲裁

2015年10月29日,国际仲裁庭对管辖权进行裁决时,第98段描述到:在告知中国付费失败的情况下,菲律宾主动为中国承担了应该缴纳的那部分仲裁费。南海仲裁机构居然是一个收费的服务机构。收当事人的费用,如何保证立场的中立?何况还是菲律宾一方全部支付费用,这个,呃,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不是?

且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为啥能够理直气壮地公正裁决?还不是因为仲裁不收费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你看,劳动仲裁不收费,仲裁员也不靠你发工资,自然可以做到无欲则刚了!

四宗罪:仲裁员不公正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13日的发布会上说:南海仲裁的五名仲裁员仲裁此案,绝不是义务劳动(画外音),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这不严重违反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的基本准则吗?仲裁员要挣钱,而且钱还是一方当事人菲律宾给的,他能公正吗?要说这样的仲裁员都公正,估计地球人都要笑了!

且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看看,不管你水平有多高,专业有多牛,公道正派是最基本门槛条件,连这个都达不到,你还有脸坐那儿仲裁?还不如回家种白薯去!

五宗罪,仲裁员不回避

组成仲裁庭的是谁?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为日本前外交官(为安倍出谋划策解禁集体自卫权),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当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日本?不是和中国有领土纠纷吗?不是处处、时时与中国作对的吗?与一方当事人有严重冲突的,竟然还能指定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不逆天了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看到没,柳井俊二,亏你脸皮厚,还挂得住?!

六宗罪:干扰仲裁

仲裁居中裁决,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但是南海仲裁则由美国导演,日本编剧,菲律宾提供赞助,这一系列的流程走完,这么多干扰因素,你几个的抗干扰能力真有那么强吗?劳动微言君不信,地球人都不信!

咱们劳动仲裁员可不一样,咱们可没有导演,也没有编剧,更没有赞助,不但没有这些,咱们还有党纪国法监督,还有诉讼程序监督,最核心的是谁也不想丢饭碗啊!

七宗罪:无救济渠道

南海仲裁结果宣布后,号称终局裁决,不管你服不服,结果就是这样,这不是严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吗?这是哪门子的规定,逆天了!

咱们的劳动人事争议大多实行一裁两审,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咱们劳动争议也有终局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是,咱们的终局裁决,也赋予了当事人后续的救济渠道的。且看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写到这里,南海仲裁赶紧靠边站吧,别给地球人丢人现眼!还是看咱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如何判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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