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
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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