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四、对地役权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期限
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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