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时间:2023-08-12 10:10:32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不动产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六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不动产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法律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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