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物权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就是该物权请求权所包含的有关权利的存在期间,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权利在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须有妨害之事实。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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