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单独存在,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只有物权人才能行使这些权利。物权人不能约定将这些权利转让给非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可以转让,但是得随着物权一起转让。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一个共同属性之一就是,所有的请求权之行使都有时间的限制。对请求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就是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要受消灭时效制度的限制。就是一个正确的结论。以所有权为例,一般认为,所有权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依笔者的见解,此三种请求权皆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详述如下:
(一)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由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相牵连,所以物权返还请求权无适用消灭时效的余地。事实是这样吗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不同的制度。消灭时效成就,物权请求权消灭;取得时效成就,物权发生变动。所以,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针对不同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一者为权利本身,一者为由权利衍生出的请求权。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如下问题试作分析:
虽然在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不存在冲突,但需要进一步在具体的微观制度建构中加以分析求证二者的共存机制。在消灭时效短于取得时效的场合,尹田教授等认为出现物权的空虚(所有人不能取得请求返还而占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一判断是不对的。已如笔者所认定的那样,消灭时效成就,原所有权人所丧失的非是所有权本身,而是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原权利人向占有人主张权利,则取得时效将因此权利主张难以成就;如果原权利人不主张此权利,或者消灭时效成就,原权利人丧失请求权,或者占有人可能因取得时效的成就而成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随之,原权利人将因占有人取得时效的成就而丧失所有权。所以,在此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所有权不会出现空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在原权利人丧失请求权时,占有人将因此获得什么笔者认为,占有人将获得占有物的处分权。原权利人不丧失所有权,占有人获得处分权的法学理论支持在何原权利人所有权的不丧失,仅为恢复所有权作准备,而非使所有人仍然享有基于所有权人地位而继续能够行使所有权权能。此时,法律予占有人以处分权人地位,此地位的赋予用以弥补占有人非所有权人而造成的占有物成为死物的不足。在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相同的情形,也非是什么无须适用;因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时间因素规定为相同者不多,既为相同,也非无须适用,而应是同为适用中消灭时效为取得时效所淹没。在消灭时效长于取得时效相同的情形,更非什么形同虚设。因为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原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制度在消极地消灭产生原权利人请求权的权利;取得时效以积极的姿态直接以使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方式从而间接地消灭原权利人的权利。而且,二者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有消灭时效完成而取得时效不完成的情形——即使在取得时效长于消灭时效的情形。
言及此,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消灭时效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关于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除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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