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时认为,“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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