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3-08-17 11:23:00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按照程序,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向相关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书,通常应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记载内容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概率并不低。在此情况下,应以何者为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主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最终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即便权属证书被注销,但只要登记未被注销,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合法权利人。如果签订物权转让合同后,转让人以其权属证书被注销、其不再享有物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持。

2、不动产确权应依据真实权利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据登记为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的影响,其旨在保障对外交易的安全。但需要强调的是,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主要针对的是处于外部关系之第三人,而不及于内部关系。

3、已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不能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继续占有该房的(有权)占有人腾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双重交付义务。

4、基于转让合同而对登记于他人名下之不动产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宜直接判决确认权属。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不乏受让人根据转让合同提出确权请求的情形。对此,应当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予以区别处理。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通常可以直接确认权属。但如果权利人是根据转让合同要求将仍登记于他人名下之不动产确认归其所有,则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释明引导当事人主张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时认为,“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不动产物权 最新知识
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