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又称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该公示方式缺点是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要赔偿吗
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要赔偿: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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