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因邓某爱好唱歌,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为此,邓某根据自己的爱好,在下班后在一酒吧兼职唱歌,在酒吧的工作时间为晚上八点到次日凌晨一点。由于在酒吧兼职的原因,邓某在贸易公司上班时精神萎靡,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完成。贸易公司知道邓某因兼职影响工作后,向邓某提出:你下班后不能再去兼职,否则公司将辞退你,但邓某仍继续在酒吧兼职。因此,贸易公司将邓某解雇。为此,邓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了邓某的申请。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邓某因晚上在酒吧兼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完成在贸易公司的工作任务。仲裁庭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裁决贸易公司不用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说法】由于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视为允许的基本法律原则,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客观情况,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即:本案中邓某与酒吧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就邓某同时与贸易公司、酒吧建立劳动关系而言,并不违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中的用人单位仅仅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是,劳动者因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影响了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该用人单位是有权将劳动者解雇,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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