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具体设立方式,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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