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将入职协议与劳动合同等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
因此,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不签订入职协议对劳动者来说影响不大。
一、真正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什么要件?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
(三)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前者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四)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五)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的条款,也可原则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否则为无效规定,不具有拘束劳动者的效力。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分为法定终止的条件和约定终止的条件。法定终止的条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约定终止的条件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司终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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