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少数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但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限或者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在实践中,尤以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最为普遍,有些单位甚至在试用期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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