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受《劳动法》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同时,教师的权利还受《教师法》保护,就你提到的加班问题可以根据《劳动法》以下条款执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教师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带新休假,依据《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第(四)款: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之规定。
4、对于校方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收集、持有有效证据之时依法进行交涉、谈判,如果校方不妥协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执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一、教师的工作环境特点
教师工作环境的最大特点应该就是教师工作相对稳定性,知识氛围浓厚,有办公区和宿舍区,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错的福利待遇,感觉上安逸无比。
实际上,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都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对于西部的特岗教师而言。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知识和人才,对于完善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投入肯定会越来越多。
二、教师工作环境
教师工作相对稳定,知识氛围浓厚,有办公区和宿舍区,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错的福利待遇,感觉上安逸无比。
实际上,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都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对于西部的特岗教师而言。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知识和人才,对于完善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投入肯定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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