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时间:2023-08-18 19:13:54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哺乳期女职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了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的生理卫生和哺乳困难。

哺乳期妇女打人的相关案例:

5月5日晚,常州市儿童医院一名女医生在工作过程中遭患者家属殴打。因不满警方处理结果,这位女医生在当地一家论坛上发帖维权,此事引起广泛关注。5月7日,涉事派出所对此事作出解释:打人者处于哺乳期无法执行刑拘。(5月8日现代快报)

事件的因果并不重要,我更觉得派出所的处置方式值得探讨,表面看派出所的做法很合法,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妇女在怀孕、哺乳期间,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人身羁押。然而,被殴打的女医生当然不满意,难道这打就白挨了?难道哺乳期内的妇女就可以无法无天了?难怪曾有媒体报道说一些妇女挺着大肚子或者抱着孩子做着贩卖毒品之类的不法勾当,刚开始还有些同情,这女人真是不容易啊,干啥事都要受家庭孩子的拖累,后来才知道原来并不是这么回事,敢情这是有意为之,当护身符用的。因为这样的情况,罪再大,也不致死,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之类的,至于哺乳期之后,或许还能从轻发落。

由此可见原本法律中的人性化的关怀已成了一个可被人利用的法律漏洞,也成了某些人有恃无恐的理由。那么法律是要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样也不会姑息任何一个作奸犯科之人,或许真正按照法律条文,即使妇女是在怀孕、哺乳期间也同样应该有处置的办法,而派出所用无法执行刑拘来回应当然显得是在敷衍了事。刑拘不行,其他的处罚手段也够不上,就轻描淡写表示没办法了,换谁都觉得无法接受,作为受害者如果选择谅解对方,这自然是一种宽容,但这理应是主观自愿的行为,而不是被迫接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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