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雇主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或解雇或解雇雇员)有三种情况可以比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但不支付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给予补偿,即每年2个月的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提前通知;但是,这要求雇主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工人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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