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竞业限制来限制就业范围从而保护自身竞争力。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持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与劳动者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生产同类产品,不得与用人单位进行同类业务竞争,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竞业限制的客体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客体必须是企业内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才能签订协议。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限制,因此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了解自己是否有义务签订合同,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签订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依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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