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
时间:2023-06-09 19:42:59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某于2007年9月到苍山县某酒店干服务员。2008年12月,李某发现后要求单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单位安排其从事收银工作。由于李某知识水平有限,收款经常出现问题,2009年2月15日,该酒店以李某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庭审中,该酒店辩称,李某不胜任工作,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受理后查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和怀孕的情况均属实。仲裁委认为,《》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第29条第3项规定,在孕期、产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即使李某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但因为李某怀孕了,单位也是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该酒店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仲裁委员会 最新知识
针对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