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
时间:2023-04-03 15:12:42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如何减轻怀孕女工的劳动量?

1、调离现今工作岗位

有些岗位无法减轻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出于对怀孕妇女的保护,公司可以将该女工调离现今岗位,安排其到工作量较轻的岗位工作。

2、分摊怀孕女工的工作给其他职工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怀孕女工一定会有休产假无法工作的时候,与其届时来分担,不如现在逐步把工作分步骤的分出来更稳妥,容易让工作延续性、顺畅性更好,遇到不明白的细节还可以找该销售文员问询,也少出许多问题。

3、招聘新职工入职

如果说该单位的每位职员都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再分摊怀孕女工的工作,则侧面可以反映出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足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公司应当考虑在女工休产假前招聘新的职工,协助孕期女工完成公司工作。

三、对待怀孕女工要注意什么问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四、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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