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在的公司拖欠工资,几个80后的员工便商议盗走公司里正在使用的电脑。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兵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黄某兵与曹某发、谢某任(后两人批捕在逃)4人因所在的衡阳流一乳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便商议盗窃本公司电脑。11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被告人曹某、黄某兵负责撬开办公楼二楼监控室的锁,进入室内盗窃联想台式电脑5台,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将电脑装好,包装好5台电脑后再转移到一楼大厅,并通知谢某任骑摩托车来将赃物转移出单位,曹某发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主要负责在楼下望风。
案发后黄某兵分得2台电脑,曹某、曹某发、谢某任各分得1台电脑。被告人黄某兵所分的电脑一台被盗,被告人曹某分得的一台电脑被耒阳市公安局扣押。经物价鉴定,被盗的5台电脑价值人民币521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兵到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2010年1月5日,衡阳流一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说明,证实2被告人是在本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盗窃电脑的,并请求法院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黄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谢某任等人秘密窃取衡阳流一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脑,价值人民币5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曹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兵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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