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二、剥夺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指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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