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以下这些: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首先确定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正常情况下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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