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2000年7月应聘到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2004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4年6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止的劳动合同。
2004年底,因公司扣发其工资,舒某申请劳动仲裁,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支持舒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前,公司以舒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开除舒某的通知》,舒某不服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工资……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支持舒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判决、不恢复舒某工作、不支付舒某工资……在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律师的指导、操作下,舒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006年8月,舒某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补缴2005年8月之后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舒某工资及赔偿金20319.03元;公司支付舒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51元;公司支付舒某失业金损失644元;公司为舒某补缴养老保险费3343.2元、医疗保险费1337.28元……这一次,公司没有起诉到人民法院。
三年期间,舒某七次委托曾镜同律师代理,七次胜诉;公司虽然更换了委托代理人,但屡战屡败。
公司作出《关于开除舒某的通知》后,舒某一天班都没上,但最后却拿到了工资、赔偿金……可谓“不劳而获”。
曾镜同,(广西南宁)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8788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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