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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之争尘埃落地招金膜天商标维权再胜诉
胶东在线网3月25日讯(记者魏琪通讯员史维王建军)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撤销“膜天膜及图”商标裁定起诉商评委及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天津膜天膜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山东招金膜天于1998年9月注册了“膜天MOTIAN及图”商标,2001年12月,招金膜天以天津膜天膜公司的“膜天膜及图”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了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时隔7年,商评委于2008年6月4日就该争议申请做出裁定:天津膜天膜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与山东招金膜天公司“膜天MOTIAN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两个公司的商标均使用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因此予以撤销。
在收到商评委下达的裁定书后,天津膜天膜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膜天膜”与“膜天”之间有一个“膜”字的区别存在,与招金膜天的注册商标无论是构成上还是视觉效果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膜”作为指定使用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较弱,不足以使商标“膜天膜”与“膜天”产生显著差异,而且,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图形的排列组合方式上极为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膜天膜及图”商标与“膜天MOTIAN及图”注册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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