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2年10月,家住湖南衡阳市的刘女士因为要照顾年迈多病的婆婆向所在的服务单位某公司辞职。现已年终,该公司领导以刘女士已经是辞职了,不能享有公司发给员工的年终奖待遇。刘女士极其不满并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理应发给自己1-10月份的年终奖金;公司则认为:年终奖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再说年终奖是对在职人员的一种奖励,刘女士已经辞职,不属于在职人员,故不能享受公司发的年终奖金。双方对此各执一词,那么,本案中,该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呢?
【法律评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案件中,刘女士是否可以向公司请求支付年终奖金,取决于她与公司的约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公司既没有特殊规定,也没有与刘女士约定相应的工作指标或考核标准作为年终奖的发放标准,那么鉴于刘女士在已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动,该公司应按相应的工作时间发放给刘女士奖金,并不得以你离职为由无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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