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发放年终奖,所以员工入职时与企业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尤其注意,如果你很关注年终奖的话,劳动合同是目前唯一能保障员工利益的东西。
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就算员工提了离职,企业也必须遵照约定按时发放。假设事前没有约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制定了年终奖发放政策,离职员工可与公司协商,因为在劳动仲裁与诉讼实践中,检方一般会遵循“对员工不利,规定无效的原则”,公司将离职员工排除在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损害了员工利益,规定对员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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