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员工的年终奖金?
时间:2023-07-03 18:32:42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扣除年终奖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发年终奖金日前离开公司就无权拿年终奖?

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公司于今年8月发了上一年度(2002.4--2003.3)的绩效奖金,我认为这个奖金他应该有份拿。但他说他们公司有个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无论什么原因离开的)。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同时他有权向公司要求补发吗?

关于您在来信中所提到的公司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该项规定有违劳动法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给予劳动报酬。

您的朋友在2002年4月到2003年3月期间正常在岗工作,该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有权享受作为对该段时间工作予以奖励的年终奖。所谓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的规定于法有悖,其效力值得推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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