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时间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终止劳动争议调解;逾期不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视为调解不成,仲裁上诉时效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暂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终止调解,即:,最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双方的上诉期限应自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调解持续30日以上的,上诉期限自30日后第一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雇员、雇主和工会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权利义务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仅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支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为普通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终止调解劳动争议;逾期不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为调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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