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出具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证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案件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西城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向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为小张签发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没有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小张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单位是合法的。30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虽无过错,但不能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而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即《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雇主必须向雇员调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使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办理档案交接等手续,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为劳动者办理备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回放
小张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骨干。他加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为了更好地谋求发展,小张准备换工作,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由于小张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公司试图通过加薪等福利方式留住他,但小张无动于衷,30天后离开了公司。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小张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小张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小张近一个月未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西城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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