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倍工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满一个月后起算。理由是: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就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完成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的时间;其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后,劳动者可以就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一个月的期限为双方协商提供了时间条件;再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讲,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面决定都不能达到预期法律效果,在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仅仅追究用人单位一方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超过一个月期限后的劳动时间计发双倍工资。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法律所给予一个月的时间期限,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新入职的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续签劳动合同,都不适用此一个月的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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